校教字〔2017〕3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的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且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照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在校学习期间修满入学当年的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理工科为2.0及以上,其他学科为2.2及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因违背学术诚信,并受学术方面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修业期满,理工科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其他学科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2者;
(四)修业期满,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包括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不及格者;
(五)修业期满,因补考不及格进行重修的课程门数在6门及以上者,专升本和第二学位因补考不及格进行重修的课程门数在3门及以上者;
(六)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七)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未被撤销者。
第五条 属于第四条第二款或第七款的,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除了达到第三条规定的授予条件之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学位授予申请(须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可授予学位。
(一)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时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3.0;
(二)以第一作者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级别的竞赛并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等次者(以最新版安徽省教育厅学科技能竞赛分类标准为准);
(三)以第一作者且我校为第一单位在四类及以上刊物(不含增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作品者(作品分类及级别以最新版安徽省教育厅职评文件为准);
(四)在创新创业中有突出表现,以第一作者且我校为专利权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以法人身份在工商局注册公司且运行一年以上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前取得研究生入学录取通知书者;
(六)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前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录用者(以录用通知为准)。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对学士学位申请者,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五月底、九月底前根据上述评定条件,对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包括所学课程的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毕业生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
(二)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及不授予的原因分别造册,于每年六月初、十月初连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其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六月、十月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赞同,结果方为有效);
(四)学位办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并接受学生申诉,受理学生异议;
(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除第四条(五)款者,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者,可以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条 跨学科门类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符合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条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可以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条 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发生的异议,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学位办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据;
(二)学位办对申诉报告调查核实后,认为异议成立的,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位办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提出者;异议提出者不同意学位办回复意见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通过学位办认可的异议,审议持异议者的申诉,做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学位办负责向异议提出者反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并负责完成学士学位证书网上变更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专业培养方案配套执行,原《304am永利集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校教字〔2016〕24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2017年秋季以前入学的普通本科生参照执行(其学分绩点仍按原来规定的标准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讨论确定。
2017年8月8日